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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房客非法行医仍出租 房东首次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21-04-30 17:46:35  浏览次数:335

49岁的赵先生突发心脏病,在黑诊所注射过期硝酸甘油,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黑医生张富有被判处徒刑及附带民事赔偿后,赵先生的妻子邓女士、女儿和儿子又将黑诊所的房东梅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房东连带赔偿19.69万余元。5月29日上午,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认定梅先生明知张富有非法行医,应当预见可能的后果,但未采取措施阻止,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判决其在5万元范围内与张富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出租临街房 年入7200


  梅先生家住在朝阳区金盏乡某村,他家的房子临街,位置好。家里房子多,为了贴补家用、扩大收入,梅先生决定将家里的闲置房屋全部出租。


  2011年3月,河南农民张富有承租了梅先生家两间临街的铺面房,房租每月600元。租用了该房屋后,张富有在这两间出租屋内,设了一张诊桌、三个中药柜,一台血压计、一个听诊器,门外挂上一个中医牌子,一间无名私人诊所就这样开张营业了。


  据梅先生讲,诊所开业后,生意还不错,每天大约都有10个人左右前来看病。张富有的生意好,房子租的也稳定,梅先生的房租收入也有着可靠的保障。一年多,张富有“生意”做的“稳稳当当”。


  ●突发心脏病 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6月4日12时许,赵先生突然感觉胸闷不适,和妻子邓女士打了个招呼,他便自己骑车前往了张富有的中医诊所。


  到达诊所后,赵先生自述胸口疼、胸闷,张富有判断赵先生为心血管疾病。据张富有讲,他当即让赵先生平躺,但赵先生迅速出现脉搏消失等症状。于是他采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措施施救,并为赵先生注射了硝酸甘油注射液1ml。注射后无任何反应,他继续进行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并拨打急救电话。


  13时15分左右,急救中心医生赶到时,赵先生躺在地上,张富有正在为其进行心脏按压,急救医生查体,发现张富有瞳孔散大、固定,心音消失,心电图示零电位,确认赵先生已经死亡。


  ●无医师资格 注射过期药 延误抢救


  事发后,公安机关介入进行了调查。经查,张富有既没有医师资格,也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发当天,他给赵先生注射的硝酸甘油注射液有效期到2012年4月20日,已经过期。张富有说,当时情况紧急,于是他就有什么药用什么药了。经北京市药监局朝阳分局证明,使用过期硝酸甘油注射液应依法按劣药论处。


  事后,经司法鉴定,赵先生符合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脂肪心等心脏疾患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鉴定结论认为,赵先生生前患有心脏疾患是死亡发生的基础;张富有非法行医,盲目治疗、施救与死因二者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张富有的行为客观上一定程度延误了抢救时间,失去了抢救机会,在赵先生的死亡过程中负有一定责任,《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建议参与度为50%。


  ●黑医生获刑三年 判赔损失34万


  2012年8月2日,张富有被抓获归案。后检方以非法行医罪提起了公诉,诉讼过程中,赵先生的妻子邓女士和女儿、儿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727727元。其间,张富有先行赔偿了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富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张富有的行为造成赵先生死亡的意见,法院认为赵先生生前患有心脏疾患是其死亡发生的基础,张富有非法行医,盲目治疗、施救与死因二者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认定张富有非法行医的行为造成赵先生死亡。张富有的犯罪行为使赵先生的家人遭受了物质损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张富有在赵先生死亡过程中所负有的责任,判令张富有承担50%的赔偿责任,已经赔付的部分应予扣除。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张富有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张富有赔偿赵先生的家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341013.5元。


  一审宣判后,张富有和赵先生的家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法律适用不当,导致量刑畸轻量刑过轻,提起了抗诉,认为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后,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有关部门查处 或可避免的悲剧


  就在赵先生去世前的一个多月,村里发生过一起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事件。该事件发生后,卫生部门和村委会对村内的诊所进行了查处。张富有的诊所也因此受到牵连,被责令限期搬离,停止经营。


  2012年4月16日,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梅先生的家,向张富有下发了《告知书》,内容为:“经查你在我村村民的出租房屋内从事非法行医,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证》等法律法规。为确保我村医疗服务市场安全和群众生命安全,限你在2012年4月20日前从该房屋中搬离,停止非法行医的行为。在限期后仍不停止的,出现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等恶性事件,相关部门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你依法查处并追究责任”。对于这份《告知书》,张富有进行了签收,而梅先生也参与了村委会查处的全过程。


  此后,据梅先生讲,张富有确实停业一个月,回了一趟河南老家,5月20日左右,张富有从老家回来又重操旧业,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经营。这才有了赵先生的不幸。


  ●明知非法行医仍出租 房东面临19万索赔


  为此,赵先生的妻子邓女士及子女认为,梅先生作为出租方,在明知对方无行医资格、无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允许其再次回到出租房屋内继续非法行医,才最终导致了赵先生死亡事件的发生。梅先生的行为是间接导致赵先生死亡的原因,故其应与张富有负有同等责任,应对赵先生的死亡进行赔偿。为此,邓女士等人将梅先生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164515元、丧葬费6743元、鉴定费3412.5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750元、救护车运输费61.25元、医疗费200元、误工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认定房东过错 法院判赔5万


  庭审中,梅先生称张富有是回来处理善后事宜的,其对他继续行医的情况并不知情。但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梅先生则表示,张富有回到暂住地后,他看到屋内放着各类中西药,并且其曾进行过制止。


  根据梅先生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以及梅先生与张富有同住一处的事实,法院认定梅先生对于张富有非法行医的情形是明知的。其在未审核张富有相应资质也未查验相关证照的情形下,提供房屋给张富有非法行医,在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发送书面告知书要求张富有停止非法行医活动后,仍未采取积极措施阻止张富有继续从事非法行医,对张富有的行为主观上处于放任状态。因张富有非法行医致赵先生延误救治时间而死亡,梅先生对该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应与张富有一起对赵先生死亡引发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赵先生死亡原因来看,其自身的疾病系死亡的基础原因,张富有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赵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张富有对赵先生死亡的损害后果具有过失而并非故意侵权;赵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病情并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其在未查验相关证照的情形下自行到张富有处要求提供医疗服务,对于死亡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梅先生作为房屋出租人,其应当预见张富有非法行医可能导致的后果,但其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阻止,未尽到其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义务,故其对张富有非法行医导致赵先生死亡的后果也具有过错,但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梅先生参与了张富有的经营及诊疗行为,梅先生的单方过错不足以引发赵先生死亡的后果,其对承租人的审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义务也不宜过于严苛。


  综合本案情况,根据自己责任的法律原则,法院最终认定张富有作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引发的后果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梅先生因未尽到相应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同时,法院指出,在张富有未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形下,径行要求梅先生承担该项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对于该项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梅先生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张富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收益、能力与义务 房东责任的“楚河汉界”


  该起案件是北京市首起因房客非法行医而判决房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该起案件的判决为房屋出租人敲响了“警钟”。对于出租房屋的房东而言,其将房屋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从中获益,但是作为出租人,谁也不想因此而节外生枝,为承租人的违法行为“买单”。但是,这样的事例却并不少见,比如因房客煤气中毒房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因房客非法制售不安全食品房东受到行政处罚的,甚至还有因为房东不听从民警劝阻将房屋出租给“鸡头”而被判处刑法的。


  可见,房东作为出租人,不能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以免引来大麻烦。对此,我们不禁要反思,房东义务到底有多大,房东责任的界限在哪儿?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房东对于出租房屋负有一定的监督管理义务,但同时也指出,承租人的审查义务以及对出租房屋的管理义务不宜过于严苛。应当说,这一裁判充分考虑了房东的收益以及房东作为普通公民其有限的审查能力及制止不法行为的能力。


  首先,作为房东,其享有的仅是有限的房租收益,其因此而承担的责任也应与其出租行为,以及在出租房屋的过程中可能预见的损失和责任相匹配。


  其次,房东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其不具有调查权,其无法判断房客是否合法经营,是否经过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即使其要求房客提交相关材料,其也不具有相应的审查能力以及辨别真伪的能力,因此我们难以苛求房东在出租房屋前做这种事前的审查。因此,房东的义务应当仅限于在知悉有关主管机关的认定并查处后。


  第三,房东作为普通公民,其无强制力,因此难以要求其做到完全制止不法行为,但是,房东在明知房客进行不法行为的情况下,至少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必要的措施,如果其自己难以制止不法行为,至少应尽到积极向有关机关举报的义务。


  第四,房东应做到自己提供的房屋及附属设备、设施的安全,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损坏尽到必要的维修义务。


  如果房东能够做到上述几点,其责任风险便可降到最低。同时,社会上的各种不法行为也会因为房东的注意义务和举报而减少,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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