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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1-04-30 17:49:50  浏览次数:391

从一个案件看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

                            ————程俊涛

本律师于2016年担任一涉嫌盗窃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在此期间,恰逢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

利于被告人的认定”。而该案法院在判决时对盗窃物品数量及涉案金额均适用了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故本律师在此以本案事实及判决情况谈一下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案件事实

2015年12月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驾车窜至东莞一家皮革店,利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剪开窗户防盗网,从窗户爬入该店内进行盗窃,得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报案称丢失牛皮价值近40万元,公安机关委托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该牛皮市场价格为39.8万元—52万元之间。2016年7月范某某被抓获后归案,但被盗牛皮无法缴回。

  1. 公诉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案件事实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出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范某某判处六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辩护意见

    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范某某并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后认为:该案在无有效价格证明本案盗窃物品的价值的情况下,《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价格认定仅以事主报案的数量为依据进行测算不能作为本案盗窃数额认定的依据。并且该《结论书》中选择的全新商品的价格、明确的厚度及部分进口材料等为依据没有事实根据的,其没有考虑被盗材料新旧程度价格折旧及使用后的剩余材料价值折算。故近40万元的盗窃数额的认定缺乏足够证据的支撑。同时,范某某在该案件中仅仅负责装车,属于从犯,公诉机关据此出具的《量刑建议书》明显过重。

  1. 法院判决

    法院合议庭经过合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范某某盗窃物品的数量及价值均存在错误,结合案件事实及辩护意见综合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为17.7万元。范某某在犯罪过程中仅负责将皮料装车,在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处罚。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过高,予以纠正。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五、案后评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该意见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有利于被告原则”或“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需要解决的是证据与证明的问题,而从法律层面上看,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所规定的存疑不起诉制度、第162条第3款所规定的罪疑从无制度,都是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与体现。

    具体到本案,盗窃罪属于财产性犯罪,该案的盗窃数额对该案的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本案中,被害人报案称丢失物品共计损失40.1万元,被告人称盗窃金额应不超过20万元。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3)16号)规定: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也就是说该案涉案数额应属数额巨大的范围。但在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涉案物品价值存在矛盾,那么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便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关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在2013年通过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犯罪的解释〔2013〕8号第四条有明确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在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供的价格证明为被害人购进牛皮的《送货单》、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员工证言。但该组证据均不能直接证明被盗财物的具体价值。公安机关委托东莞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该牛皮在2015年12月份市场价格为39.8万元—52万元之间,也就是无法对该案被盗牛皮的价值给出确切的答案。法院经过庭审在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根据疑点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而彩信被告人所供述的数量结合鉴定参考价的最低价综合认定被盗牛皮价值为17.7万元是正确的,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8号相关规定的。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确立,并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姑息与放纵,而是要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保证对公民普遍权利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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