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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1-04-30 17:37:43  浏览次数:765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石远山律师接受丁xx的委托,担任丁xx与颜xx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对有关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告与被告所签合同是可以撤销解除的合同。

1.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从所签租赁合同第六条和第七条可以看出,被告一直以业主的身份向原告出租房屋。而对于合同这样一个主体身份的隐瞒,显然是对合同重要内容的一种瞒骗和欺诈,导致原告产生重大误解。

2.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欺诈情况下或重大误解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销解除。

3.    该欺诈行为肯定会影响原告当时是否签订该租赁合同的决定,同时也给原告事后转租等权益造成影响。更重要的是事后被告一直不能提供原业主同意其转租的证明,更使该合同随时有可能被第三人解除,这在原告签订该合同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情况。

4.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不会有任何损失,原告也有权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要求撤销合同。因为对于欺诈和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说有可能造成损失才能撤销。

5.    允许能够撤销该合同,也是对于签订合同时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一方的合理的处罚。


二.  合同撤销解除后,被告应当承担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失。

1、        导致合同撤销有过错的一方是被告,所以被告应当承担合同被撤销的责任。

2、        原告虽然没有查看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被告在合同里已承诺了对房屋有充分的产权。原告方完全是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去签订合同的,同时也认为对方也是诚实信用的。在任何欺骗与被欺骗中,被欺骗方可能是太相信人,但这不是过错,过错的完全是欺骗方,即本案的被告。

3、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撤销合同,因合同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

三.原告由2013年11月底已交还房屋,房屋在被告控制下,合同也实际解除。

在录音中显示,原告已将钥匙给了被告,被告也收下钥匙,同时被告还提醒原告有张凳子没搬走,原告告诉他那是不要的。所以,当时的情况说明双方对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是清楚的,只是对于是否如何赔偿没有约定,但这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时间点。钥匙交付给对方,就说明房屋已完全归被告控制。

四.  业主在租赁合同解除后再追认租赁合同已没有意义。

  原告在办营业执照时就一直追要被告要求业主提供追认的手续。但从录音可以看出,被告一直不能提供这样的追认证明。办营业执照也是被告找人代替业主来签的合同,这也可以说明当时被告确实没有取得业主同意。被告所说的口头同意也一直法证实,原告也从没有见过业主,原告最后看到他们的合同却清楚的标明不允许被告分租。所以,在给了被告合理长时间没办法获得追认证明情况下,原告与被告解除了合同。而业主事后的追认已经没有效力及于原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属欺诈和重大误解情况下签订,应当撤销解除,被告承担合同撤销的缔约过错的责任。


谢谢审判员!


北京市惠诚(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4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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