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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公务、走私普通货物两个罪名,同案人员已被判有期徒刑,被海关缉私部门上网追逃回来呈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争取不予逮捕该如何辩护?近日,由厚法律师事务所刘智勇律师团队担任辩护人的L先生涉嫌妨害公务、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深圳某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并采纳辩护人法律意见,依法对L先生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案情简介
十多年前,在特别行政区土生土长的 L先生受雇参与走私普通货物,在被相关部门查获后又涉嫌妨害公务。案发后,涉案人员均被传唤到相关部门接受调查,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L先生后返回居住地。后同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法院判处妨害公务罪、走私普通货物罪,L先生被办案单位上网追逃。2023年9月,L先生回大陆,由于是网上追逃人员,通关过程中触发警报,当日即被刑事拘留。
就我国当前司法实践而言,涉及暴力犯罪且被上网追逃回来的,基本上都会被检察院逮捕,而且L先生系特别行政区居民,属于不同司法域,在大陆又没有固定住所,这些因素都决定了L先生被逮捕的机会是极高的。厚法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深入钻研涉案货物不同品种、原产地、加工程度的分类,每个国家、地区对涉案货物的进口关税税则的规定,以及边防、海关职能变更,关税税则刑法条文的变化,制定出一套详细周密的辩护方案。通过与海关缉私部门及检察院的有效沟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依法对L先生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厚法观点
厚法律师团队制定的辩护策略系在法律框架下以客户利益最大化出发,主张走私普通货物罪不构成犯罪,妨害公务罪已超过追诉时效,侦查机关不应追究L先生的刑事法律责任,检察院更不应逮捕L先生。该辩护方案看似比较“激进”,实则是主办本案的刘智勇律师凭着十多年办理刑事案的经验,通过多次会见L先生及对案件的了解基础上得出的辩护方案。在团队讨论辩护方案过程中,部分律师认为全案无罪的辩护方案过于冒险,且暂无找到相关司法判例支撑,提出若干不同的方案。但刘智勇律师力排众议,坚持认为本案具有特殊性,需要结合最新关税税则、法律规定、立法目的、司法协作、客观实际以及当事人的生活习性、成长经历、知识结构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对全案进行无罪辩护是最优策略。
在确定了辩护方案后,厚法律师在收集整理关税税则、法律规定、办案单位职能变更等相关材料同时,主要围绕L先生在案发后有无逃避侦查和审判针对性收集有利证据,为争取侦查机关呈捕后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打下了坚持基础。在侦查阶段,厚法律师保持高频率的会见,及时将收集掌握到的证据材料及撰写的法律意见提交给侦查机关,并多次向办案民警当面陈述律师意见。侦查机关法制部门对辩护人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后,坚持认为要呈请检察院逮捕L先生。在审查批捕阶段,厚法律师持续与检察院沟通,多次提交法律意见,并争取到当面向经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法律意见的机会。在跟检察官沟通不予逮捕当事人过程中,厚法律师边陈述不应逮捕的观点,边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做到有理有据,最后提交补充法律意见书,将当事人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及妨害公务罪已过追诉时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通过可视化图表及文字的形式充分展示。在批捕期限的最后一天,检察机关经讨论,采纳厚法律师辩护意见,对L先生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当事人L先生在被关押37天后,经厚法律师不懈努力,终于重获自由。
无论何种观点,L先生的主观认知及客观行为都是判断其有无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重要因素,而本案中,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衡量,均不能认为L先生有逃避侦查或审判,该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受追诉时效限制,才符合刑法设立追诉期限的目的。
若承认根据新刑法规定,L先生不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则L先生只涉嫌妨害公务罪一个罪名。这种情形下,海关缉私局职能范围内是否有管辖权?是否需要回避?厚法律师均作了周密论证,并以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后 记
本案系一宗同时涉及从旧兼从轻及追诉时效两大法律问题的经典案件。特别是还涉及暴力性质的妨害公务罪,且侦查机关对L先生采取了网上追逃,一般而言,类似案件绝大部分都会批捕提起公诉。值得赞许的是,检察机关能充分听取辩护人法律意见,并“刀下留人”,若批准逮捕,鉴于当前的司法实践,后续法院判决超过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现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案件后续的发展则有了更多的可能性,也更符合依法治国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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